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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代缴有什么危害(挂靠社保对个人、用工单位及被挂靠单位有什么风险?)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0 13:58:18    


日常生活中,因一些个人并无工作单位、一些单位内部机构不太完善或为了规避缴纳社保的义务,衍生出一些机构为没有真实劳动关系的个人或者单位提供社保挂靠代缴的义务,并牟取了一定的利润,由此产生今日话题——社保挂靠

No.1

何为社保挂靠

社保挂靠,即参保人通过一定的中介机构或者其他途径在与本人并无实质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比如,并无工作单位的人在亲戚朋友的单位缴纳社保或一些单位将其名下的员工通过代缴公司挂靠社保。

No.2

社保挂靠的风险

重庆人社局等多地人社局部门已经发布相关的文章,提示“挂靠”参保人员实际与参保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行为实质上是骗取参保资格,属于违法行为,虽陕西省人社局并未明确发文,但根据各地发布的一些文章来看也是大势所趋。

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施行)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023年1月1日施行)等法律规定均明确,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万元。

那么挂靠社保对个人、用工单位及被挂靠单位均有什么风险呢?

对个人而言,挂靠社保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个人信用受到影响。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拒不退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个人来说,经查证属实对个人的征信将会受到影响,为避免个人信用受到影响,个人可以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缴纳社保。

(2)发生了工伤可能无法理赔,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可能会因地区不同导致理赔受限,导致个人无法及时享受工伤待遇。

(3)可能人财两空。有的挂靠单位打着代缴的幌子骗取钱财,可能刚开始会缴纳一两个月,等获取了信任支付了更多的费用后,就跑路了,所以不要盲目相信代缴公司给你画的“大饼”。

对用工单位而言,挂靠社保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责任风险:若用工单位为非劳动关系人员缴纳社保,可能会被视为违反《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法律责任。如北京一公司为不具备劳动关系的36名孕产妇骗取生育津贴98万元,公司人员获刑3年6个月到9个月不等。

(2)劳动争议风险:如果个人基于社保挂靠关系主张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双倍赔偿等,在一定的条件下,用工单位不仅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还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对被挂靠单位而言,挂靠社保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风险:挂靠单位可能因违反《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法律责任。如在事务中,一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依据工伤认定申请书及其他材料简单地认定挂靠单位与参保人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要求挂靠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经济风险:挂靠单位可能需要承担因不合规操作社保挂靠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如被要求补缴社保费用、支付罚款等。

(3)管理风险:挂靠单位可能需要投入额外的人力、物力管理挂靠人员的社保事务,增加运营成本和管理难度。

无论是对个人、用工单位还是被挂靠单位,挂靠社保均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风险、经济损失风险以及权益保障不足的风险。因此,各方应谨慎考虑并采取合规的社保缴纳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No.3

若发生工伤,社保被挂靠单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被挂靠单位在发生工伤的情况下,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体来说,被挂靠单位应依法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例如案号【(2017)鲁03民终1881号】的案件中,法院确认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有权向挂靠人追偿。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费后,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包括工伤保险责任。因此,被挂靠单位不能仅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A因公司初成立内部制度不健全,故与B签订委托合同,委托B公司为A公司名下的工人代买工伤和失业保险。委托关系存续期间,A公司一工人C因工受伤。C受伤后,B公司配合C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及工伤致残程度鉴定。在此期间,A公司与C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了C因工受伤的包死价,B公司也按照A与C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将工伤保险基金的费用支付给A或C。C出院后认为支付的费用过低,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B支付各项费用共计约35万元,因B为C申请工伤、进行工伤认定、伤残程度鉴定等原因,故劳动仲裁委裁决B向C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共计约5万元。

因B在配合C完成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义务后又要支付额外的费用不服遂委托笔者代理该案一审阶段,主张B不应向C支付上述费用约5万元。在该案开庭前向法官陈述案件事实情况,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追加遗漏的当事人A参加诉讼。后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C与B不存在劳动关系,B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B在C受伤后仅负有申请工伤认定和向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申报的义务,故B要求不应向C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共计约5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予以支持。从本案例可以看出,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要求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况。

No.4

日常工作生活中,个人及单位应当如何做更能保证各自的合法权益

对单位来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修正)》第十三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在司法实践中,如【(2022)豫1421民初818号】案件中,法院指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社保管理部门可依法强制征缴。

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公司寻找第三方机构为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职工可以依法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这种代缴行为存在法律风险,可能会被视为“未依法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对个人来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十三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上述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缴费由个人承担。灵活就业人员转换社保身份时,需要持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身份证、个人档案等,方可确立代理关系进行社保缴纳。

生活中,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时可以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根据户籍地规定进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在选择参保方式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偏好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