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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基本养老保险,河南三部门发文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1 09:33:00    

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鼓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通知》明确,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按年度计入被资助人个人账户。当年度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不超过我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各省辖市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社会资助

鼓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资助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人可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完成当年度缴费后,当年内对参保人当年度缴费提供一次资助。

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按年度计入被资助人个人账户。当年度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不超过我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二、社会资助方式

社会资助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确定资助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金额信息进行征收。资助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或线下缴费渠道缴费。

社会资助申请、核定、缴费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未完成的,当年度不得再进行社会资助。被资助人当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应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当月前完成社会资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得进行社会资助。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5日起执行。过去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来源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