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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书不算偷?“爱书人”被判刑 法官:多次盗窃,不管涉案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4 09:54:00    

4月23日是世界读书日。鲁迅在小说《孔乙己》中写到,孔乙己在面对偷书的指责时争辩道,“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吗?”而在现实中,真的有一名“爱书人”因为从图书馆偷书被送上法庭。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世界读书日当天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爱书人窃书案”的判决结果,该案被告人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法官提醒,根据《刑法》规定,多次盗窃财物,不管涉案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

2024年7月的一天,某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接到一通来自广东东莞的电话,一名女性读者反映自己在二手书网站购买了一本《中国人的生活美学》,书里竟印有该图书馆馆藏书印章。

工作人员核实后发现,这本书确实是图书馆丢失的藏书,随即报案。公安机关经研判,发现王某(化姓)具有重大嫌疑,并在图书馆内将正在看书的王某抓获归案,王某对偷书行为供认不讳。

其实,该图书馆工作人员对王某并不陌生,自2022年以来,王某几乎每天都会来这里看书,成为他们眼里的“爱书人”。而此次也不是王某第一次偷书被发现,数月前,当他绕开借阅程序,偷偷撕掉书内芯片,将一本书装在包中准备带出时,被工作人员当场拦下。王某陆续返还了30多本藏书,并写下不再偷书的保证书,图书馆也就没有再对他追究责任。

让工作人员没有想到的是,王某返还的30多本书只是“冰山一角”。案发后,王某家里被搜查出大量来自图书馆的藏书。原来,王某在图书馆看书后,会“顺走”一两本心仪的书带回家。看完后,部分书被他送回图书馆,部分书则被他转卖给他人。

“我很喜欢看书,这家图书馆离我住的地方比较近,所以我经常过去看书。看到喜欢的就心里痒痒,很想把书占为己有,忍不住偷了回家……”王某在法庭上认罪认罚,并表示自己会改过自新,以后遵纪守法。案发后,涉案书籍都被依法发还,王某取得图书馆的谅解。

最终,秦淮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爱读书固然可贵,却绝不是违法犯罪者的‘免罪金牌’。”该案法官表示,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以爱书之名行偷窃之实,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将触犯《刑法》并面临刑事制裁。

法官提醒,盗窃一本书的涉案金额虽然有限,但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除了数额较大的情况,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不管涉案数额大小,同样会构成盗窃罪。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