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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保瞒病史 拒绝理赔获支持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3 09:48:00    

【来源:菏泽日报】

网上投保不到半小时,保险理赔时困难重重。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究竟告知到哪个程度才算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巨野县法院章缝法庭审理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2023年5月,王某到医院就诊,根据病理检查报告显示为左肺上叶结节、浸润性腺癌,后经治疗出院。2023年7月10日,王某女儿小王作为投保人,以其父亲王某为被保险人,通过手机于网上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2024年6月13日,小王为上述保单续保,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24年7月11日零时,保险期限为1年。

2024年6月13日,小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24年6月24日,保险公司向小王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一份,载明:经公司审核确认,此次就诊病历显示1年前因胸闷、憋喘在当地医院行胸部CT检查符合慢支、肺气肿、肺气囊CT表现;双肺多发微小结节灶;右肺条索影,慢性炎症或陈旧性病变可能,违反健康告知第2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理赔不予赔付,并解除合同不退回保费。原告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治疗费用及确认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首次投保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而王某于2023年5月6日在某医院的CT诊断报告单显示,已被诊断为“双肺多发微小结节灶,考虑炎性、增殖灶……”。但投保人小王在初次投保及续保中,对于投保单中反映的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内容,涉及“被保人目前或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的选择中,均选择了“确认无以上问题”选项。根据现有保单及投保记录显示,保险公司已就上述事项通过字体加黑、加粗、变色等方式提示投保人,投保人小王应当知晓其在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但其却对王某患有“双肺多发微小结节灶”的情况并未提及。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网上投保虽然方便,但是必须做好充分的提醒和解释功能,尤其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投保人而言,在投保时针对健康告知内容应当如实告知,认真阅读“如实告知”“责任免除”等条款,了解保险保障及不保障的范围,以免“买了保险却不保险”的情况出现。

通讯员 徐梦轩 刘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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